中超控股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号及诉求详情披露

发布人:球迷网 信息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24直播网 人气: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所有成员确认披露信息的确实、精确和全面,不存在虚假记录、引导性说明或关键性缺失。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林宏勇对黄锦光、黄彬、黄润耿等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案,案号是(2018)粤5202民初1759号,要求黄锦光偿还本金一千五百万,并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和违约补偿金球迷网,还要承担律师费用,其他被告需共同负责,诉讼开销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先后在2018年12月11日与2019年3月15日安排了庭审活动,并于2019年4月2日颁布了《民事判决书》:中超控股需对判决首项认定的被告黄锦光的债务负全部偿还义务。该公司对一审结果持有异议,于是选择了上诉程序。具体内容可在巨潮资讯网,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以及2019年4月11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032)中查阅。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最近公司接到了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52民终387号),该判决书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原判决认定中超控股向黄锦光提供的担保是有效的,并且判令中超控股需要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错误得到了纠正,具体情况如下:

林宏勇要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欠款负全部偿还义务,递交了2018年8月2日所签《担保书》以作依据。该《担保书》确实有中超控股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签字,并且盖了中超控股的印章,黄锦光声称这个印章是他个人私自制作的,不过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担保这类事情并非法定代表人能够单独拍板,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的决定作为依据,这个决定才是授权的根本来源。此案里林宏勇没有提交中超控股股东的股东大会表决记录或董事会会议记录,所以,那2018年8月2日出具的《担保书》应当判定为无效。林宏勇在接收黄锦光递交的《担保书》时,未对相关材料及程序进行核查,致使该《担保书》失去效力,林宏勇声称自己是善意交易一方的说法站不住脚,林宏勇与黄锦光需分别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中超控股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林宏勇要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涉及的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既无事实支持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确定中超控股对黄锦光承诺的担保成立,并裁定中超控股需对黄锦光的债务全部负责,此判决不当,本院予以更正。

中超控股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确认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在(2018)粤5202民初1759号案件中的第一项裁决有效,继续执行该判决内容。

取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二零一八年作出的粤5202民初1759号民事案件判决中的第三项内容,同时废弃该案件受理费用的承担决定。

修改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如下:黄彬、黄润耿等,须对黄锦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4、驳回林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超控股担保纠纷_中超控股 公告_中超控股诉讼判决

若未依照本判决所定时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条款,增加迟延履行阶段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元,需黄锦光、黄彬、黄润耿等人共同承担。黄锦光、黄彬、黄润耿等人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将款项缴付至一审审理法院。二审诉讼费元,由林宏勇单独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到目前为止,本公司和其控股的子公司没有发现其他需要公布却尚未公布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照法庭裁定,企业无需就相关保证承担共同担保义务,此举将有力促进公司捍卫所有股东的利益。此项裁决为最终裁定,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收益或未来收益造成显著影响。本公司董事会告知各位股东,公司选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包括《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所有关于公司的消息都以这些渠道刊登的内容为标准,希望广大股东进行冷静投资,留意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粤52民终387号)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