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05
本公司以及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都确认披露信息的确实性、精确性以及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的记录、具有误导性的说明或关键的疏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陈伟利就与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黄润明等人发生的民间借贷争议提起诉讼,案号是(2019)粤52民初21号。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黄锦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四千万元球迷网,并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同时,原告请求被告黄锦光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其他被告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信息可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9年2月2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年4月1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2019年7月12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中查阅到。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最近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揭阳中院作出如下认定:陈伟利要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负全部偿还责任,并呈交了2018年8月2日的《担保书》为其诉求提供依据。但是经过核实,《担保书》中保证人的印章与实际印章存在差异,这一核实情况与黄锦光所述《担保书》上的中超控股印章系其伪造的说法相符,所以该证据不能表明中超控股有意愿为相关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书》中确实有中超控股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的签字,不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担保这类事情并非法定代表人能独自拍板,而是需要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机构的决定来授权。但陈伟利没有拿出中超控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相关决定,所以这份《担保书》应当算作无效。陈伟利在收到黄锦光递交的《担保书》后,没有核实相关材料与程序,致使《担保书》失去效力,陈伟利与黄锦光需分别承担各自的过失责任,中超控股不存在责任。因此,陈伟利要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欠款负全部偿还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具体判决如下:
黄锦光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陈伟利借款本金四千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开始,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
黄锦光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补偿陈伟利律师费方面的损失三万二千元。
黄彬、黄润耿、黄润明等人,须就黄锦光因第一项、第二项判决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履行义务。这些人履行担保义务之后,能够向黄锦光要求补偿。
4、驳回陈伟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依照本判决所定时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内容,在迟延履行的时间内支付双倍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若干元,保全开支5000元,由黄锦光、黄彬、黄润耿、黄润明等人连带承担。评估费用69600元,由陈伟利承担,评估费用已由中超控股预先支付,陈伟利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超控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到目前为止,本公司和其控股的子公司没有察觉到其他应当公布却未曾公布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揭阳中院裁定该企业无需对相关担保承担共同责任,此举有利于该企业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产生正面效果。此外,该裁定能为该企业处理其他违规担保诉讼提供有益参考,促进相关案件的审理进程。
这项裁决是初次审理的判决,被告或许会提出上诉,此事会对公司本阶段收益或未来收益造成何种后果尚难预料,企业将依照相关诉讼的进程,适时进行信息公开。公司董事会对投资方提出警示,公司认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包括《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所有关于公司的资讯都以在这些渠道公布的版本为有效依据,希望投资群体进行审慎决策,关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粤52民初21号)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