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所有成员确认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表述或重大疏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林宏勇对被告黄锦光、黄彬、黄润耿等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案号是(2019)粤52民初22号。要求被告黄锦光必须归还原告的借款八千万元人民币,并且要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同时,黄锦光还要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至于其他的被告,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信息可在巨潮资讯网查看,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年4月18日公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以及2019年7月12日公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最近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揭阳中院作出如下认定:林宏勇要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负连带偿还之责,并呈交了2018年8月2日的《担保书》以佐证其诉求。经核实,《担保书》中保证人的印章与实际印章存在差异,鉴定结论证实了黄锦光所述《担保书》上的中超控股印章系其伪造的观点球迷网,由此可以确定,这一证据不能表明中超控股有意愿为相关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书》虽然印有中超控股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的签章,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担保活动并非法定代表人能够独自决断的事务,需要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机构的决定作为授权依据。林宏勇没有提交中超控股(大)会表决记录或董事会决议,所以该《担保书》应当判定为无效。林宏勇在收到黄锦光递交的《担保书》后,没有核查相关文件和流程,致使该《担保书》失去效力,林宏勇和黄锦光各自要承担应得的过失责任,中超控股没有责任。因此,林宏勇要求中超控股替黄锦光的债务全部偿还,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持,本院决定不予以批准。
具体判决如下:
黄锦光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天内,支付林宏勇借款本金八千万元,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起始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利息按每月百分之二的比例计算。
黄锦光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补偿林宏勇律师费方面的损失,共计七万六千元。
黄彬、黄润耿等人需对黄锦光因第一项、第二项判决而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在这些人履行了担保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黄锦光要求补偿。
4、驳回林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依照本判决所定时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则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内容,增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诉讼费用金额,保全开支五千元,由黄锦光、黄彬、黄润耿等人连带承担。评估费用六万九千六百元,由林宏勇单独承担,评估费用已由中超控股预先支付,林宏勇须在本判决正式生效后的十天内直接支付中超控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到目前为止,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没有察觉到其他需要公布却尚未公布的诉讼或仲裁事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揭阳中院裁定该企业不需对相关担保承担共同责任,这对该企业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非常有利。此外,这对该企业处理其他违规担保诉讼案件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这项裁决属于初步裁定,被告或许会提出上诉,这对企业当前收益或未来收益的影响尚难预料,公司会依照相关诉讼的动态变化,适时履行信息公开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发出通知,公开披露信息的平台包括《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股东获取公司资讯需以这些平台发布的内容为依据,请各位股东进行审慎投资,并关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粤52民初22号)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